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经2023年11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南平市电动车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电动车经营承诺书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南平市电动车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经营管理,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动车经营(含互联网销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车经营者是指从事电动车销售的市场主体,包括售后服务点、在乡镇设立的二级代理商或代销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能源的轮式车辆。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车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申报电动自行车牌照的车辆。
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是指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或相关企业标准,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规定,可申报机动车牌照的车辆。
电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是指符合相关企业标准,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规定,可申报机动车牌照的车辆。
第二章 经营者责任及义务
第五条 从事电动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实行分区销售、实名购车,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电动车经营者应当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签订经营承诺书(内容详见附件1),承诺其所经营的电动车符合相关标准、并获得CCC认证证书,不得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性销售诱导:(1)夸大电池续航里程;(2)承诺无需报牌上路行驶;(3)应消费需求随意改装拼装等。
第七条 电动车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生产厂家或供货方是否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并获得CCC认证证书,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产品“三包”等资料。不得伪造、冒用CCC认证等质量认证标志。
第八条 电动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供货单位、车辆型号、车架号、CCC认证证书等信息(详见附件2)。进货台账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九条 电动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购车时间、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车辆型号、车辆识别号、动力号码等信息(详见附件3)。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电动车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台账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条 电动车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电动车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证件材料,以便消费者在公安交警部门报牌使用。
第十一条 电动车经营者应当对销售区域实行分区管理,便于消费者识别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单独设立一个销售区域,并在醒目位置告知消费者《电动自行车购车须知》(详见附件4);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另设一个销售区域,并在醒目位置告知消费者《电动二轮(轻便)电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购车须知》(详见附件5)。
第十二条 电动车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车的,其互联网店铺主页应当链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应当遵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动车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实施或以消费需求为由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
(二)改装电动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拼装改装行为。
第十四条 鼓励我市电动车经营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和淘汰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车。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动车经营者依托电动车主管部门设立电动车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电动车经营者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市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发现、12315投诉举报以及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移送或通报的电动车违法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市场整车抽检工作,重点加大对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等重要配件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应当将抽检不合格报告抄告给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经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其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应予以公示;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本市销售电动车违法处罚案件情况进行集中公示,并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第十九条 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电动车经营者的行政指导,督促指导电动车经营者遵照本办法签订经营承诺书、实行分区销售、实名购车、建立进销货台账、告知消费者购车注意事项等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加大电动车消费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发布电动车消费提示和警示,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CCC认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报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的电动车,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车监督管理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在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动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车、伪造或者冒用CCC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实施或者以消费需求为由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车造成与原车CCC认证不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动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动车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动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动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欺骗性消费诱导,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无法报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车及赔偿损失的诉求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南平市电动车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南市监综〔2021〕2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