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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市监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现将《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指导意见

 

依照《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市监规20233号)有关规定,参照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省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行政执法实践,对市场监管领域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着力转变执法理念,突出柔性执法,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稳企稳就业政策落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裁量适用

下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下适用条件所有情形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适用条件:1.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2.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3.食品经营单位被投诉举报后,办案单位现场调查未发现销售被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4.办案单位现场调查发现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主动清查整改,三个工作日后现场复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

处理意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10倍,最低500元。

(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适用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3.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4.无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5.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6.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处理意见: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最低5000,免除其他处罚。

(三)网吧、文具店、书店、花店等未经许可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

适用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3.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5.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理意见:罚款2000元,免除其他处罚。

(四)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适用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3.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4.不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依《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应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方处2000元以下罚款);5.不属于同一产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形。

处理意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罚款2000元;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依法可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不没收食品。

(五)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

适用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3.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超越范围生产同一类别不同品种明细的食品;4.食品生产单位主动停止生产和召回违法生产的食品;5.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该食品品种明细的生产许可,或不再生产超出许可范围的食品。

处理意见:罚款5000元,免除其他处罚。

(六)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适用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3.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等超出许可的范围,从事冷食类或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等行为;4.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超过5000元;5.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相应许可,或不再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活动。

处理意见:罚款1000元,免除其他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根据减轻处罚范围和适用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减轻处罚。

(二)对于减轻处罚的轻微违法市场主体,除实施减轻处罚外,执法人员要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批评教育、当面约谈等措施,督促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三)对上述裁量适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实践中,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未列入上述所列的违法行为,但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处理。

以上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南市监规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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