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网站支持IPV6
简体
|
繁体
|
市政协
市人大
省政府
国务院
首页
市政府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南平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婚姻生育
切换主题
社保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缴纳基数
服务专题
住房
公积金
保障性住房
交通
机动车业务
驾驶证业务
交通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便利老年人办理业务
普法专栏
公共出行
教育
就业创业
就业服务
创业服务
失业服务
毕业生
退役军人
残疾人
外籍人员
职业培训
服务专题
社会救助和福利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
婚姻生育
婚姻服务
产前服务
产后服务
收养服务
医疗健康
优生优育
医疗健康服务
您选择服务类型是:
婚姻服务
产前服务
产后服务
收养服务
以下是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相关内容
请选择服务项目: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内地公民解除收养子女登记
涉外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依据
设立依据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孤儿涉港、澳、台、华侨人员收养登记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涉港、澳、台、华侨人员收养登记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涉港、澳、台、华侨人员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涉港、澳、台、华侨人员收养登记
继子女涉港、澳、台、华侨人员收养登记
常见问题
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