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南平考察时作出“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管理,推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印发本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修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所有主体,具体包括:
1. 拟申请或已持有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涵盖新设、延续等各类矿业权项目。
2. 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承担矿业权项目实地踏勘、就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地质灾害风险、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估等属地管理职责。
3.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文旅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审查、审批、监管、执法等职能。
1. 准入区域严守红线底线。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国家公园及各类保护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区域或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环境承载力较低的生态敏感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设置矿业权。
2. 鼓励矿产资源整合。鼓励依法依规整合矿产资源,实现同一矿体、相邻矿区集中合理利用,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型。
3. 布局优化突出“产业特色”。根据本市主导产业链发展及其配套需求,科学适度投放战略性和优势矿产,推动矿产资源有效利用和综合效益提升。
1. 新建和延续矿山必须“合规”。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鼓励中型及以上规模、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的矿山建设;鼓励非战略性矿产中型及以上储量规模的矿山建设。
2. 绿色矿山是“必答题”。所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新设的矿山,必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2年内,通过省级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必须纳入出让合同,严格落实违约追责。
3. 清退落后产能,发展智能矿山。坚决淘汰开采工艺、设备、管理落后和“三率”、安全、环境保护等达不到要求的落后产能;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矿山开发融合,建设智能矿山。
1. 属地政府要“实踏勘、明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须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乡镇等力量,对每个矿业权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踏勘,对社会稳定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地质灾害隐患、安全生产条件出具明确评估意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 联审复核要“分级批、联合审”。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估审批;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文旅等部门开展联审复核。
3. 企业必须“守规矩、担主责”。矿山企业须落实主体责任,同步落实环评、水保、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等措施,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全过程接受监管;未履行修复义务的,依法处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三区三线”:“三区”指的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线”指的是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
“三率”:即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是衡量矿山资源利用效率的核心指标。
绿色矿山: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开采、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社区和谐、智能管理,实现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现代化矿山。
中型及以上矿山:依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设计年开采能力综合判定,如萤石矿中型矿山一般指储量(CaF2)≥20万吨或年产能(矿石)≥8万吨。
单位名称:南平市自然资源局
处室名称:矿产资源管理科
联系电话:0599-860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