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我市被列为第二批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根据自然资源部《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试点城市政策优势,进一步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健全低效工业用地盘活配套政策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南平市国有土地上,已确权登记且经程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地块(含原出让合同约定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
(二)分割对象:该办法仅对宗地范围内尚未建设用地实施分割与转让。
(三)排除情形: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战略项目用地、特殊产业政策严格管控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按过渡期政策发展新兴产业(如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电子商务等)的原工业用地,其未建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1. 分割后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亩。
2. 例外允许小于10亩,但必须能与周边未利用的储备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连片开发利用。
3. 单宗低效工业用地最多只能分成3宗,防止过度碎片化影响产业承载力。
1. 土地未纳入政府收储用地计划范围。
2. 申请人必须是持证土地权利人,且不动产权属清晰、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
3. 已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若存在抵押,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分割的书面证明材料。
4. 分割后各宗地均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各地块应形成封闭独立界线,具备独立的出入口、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能够满足独立生产经营、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5. 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申请前须查处整改到位。
6. 以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申请分割前,必须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1. 分割后的保留地块和转让地块,土地用途一律保持为原工业用地,且与周边地块土地用途、产业布局相协调。
2. 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严格按原土地出让合同剩余年限执行。
1. 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园区范围内的须符合园区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园区范围外的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2. 县(市、区)政府、武夷新区或园区管委会须与受让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产时限、违约退出等核心条款;若原保留地块尚在监管考核期内,原权利人须与监管方签订补充监管协议,确保监管责任无缝衔接。
3. 所有分割后的地块,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再次分割或转让。该限制将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中强制注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低效工业用地:按《南平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或各县(市、区)对应认定标准,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地块。
未建用地:指同一宗工业用地范围内,已获得规划、建设许可但尚未实施建设的空闲土地部分。
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指被已建成区包围、形状不规则、难以单独开发利用,但经现场勘测可与分割地块整合连片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通常面积不大于3亩。
单位名称:南平市自然资源局
科室名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联系电话:张女士 0599-860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