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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6-01-12 15:39 来源:南平市财政局 访问量: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破解传统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繁琐、效率不高、企业跑腿多等问题,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投诉处理规范化、便捷化水平,实现 “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南平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南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南平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实际,充分借鉴省内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思路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依据国家及省级层面关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办法》内容合法合规、权责清晰,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贴合南平市工作实际,保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突出高效便捷。聚焦企业投诉过程中的痛点、堵点,以电子化改革为抓手,构建全流程线上投诉处理机制,简化投诉流程、压缩处理时限、明确材料要求,降低投诉人办事成本,提升投诉处理整体效率。三是强化规范有序。明确投诉处理各环节的操作标准、时限要求和责任主体,细化电子文书送达、材料提交、实名认证、诚信管理等关键流程,建立公正透明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四是注重衔接兼容。兼顾不同投诉人的实际需求,在推行电子化投诉的同时,保留传统书面投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投诉处理的有效衔接,确保政策的包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涵盖总则、电子化投诉的提起与受理、电子化投诉的处理程序、信息公告与公开、调解机制、附则等六个方面,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主体。界定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的定义,明确财政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等系统使用主体,规范登录方式及电子送达规则,明确各方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

(二)规范投诉提起与受理流程。明确电子化投诉的提起条件、时限要求,细化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的内容、签署方式,规定委托代理投诉的材料要求,明确财政部门审查受理的程序、时限及补正、不予受理、受理等不同处理情形的操作规范。

(三)细化投诉处理程序。明确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的流程及时限,规范采购活动暂停与恢复的条件及操作,设定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时限,明确检验检测鉴定等特殊情形的期限扣除规则,完善投诉撤回、材料归档等配套流程。

(四)建立诚信约束机制。明确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对多次无实据投诉、虚假恶意投诉等行为作出规制,规定虚假恶意投诉的惩戒措施及诚信信息公开要求,强化对投诉行为的规范引导。

(五)规范信息公告与公开。明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的时限、内容及发布渠道,确保投诉处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设立纠纷调解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投诉纠纷调解制度,明确调解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文书送达要求,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按规定程序继续处理,兼顾纠纷化解效率与公平公正。

(七)衔接传统投诉方式。保留现场递交、邮寄等传统书面投诉方式,规范线下处理及材料归档要求,明确多渠道投诉的认定规则,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八)明确附则相关规定。规范电子档案保存要求,界定 “期限” 计算规则,明确各县(市、区)财政局的文书使用权限及职责分工,规定《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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