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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民政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5-07-23 16:02 来源:南平市民政局 访问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257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等5个区(市)城乡低保标准840/提高到872/月,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等5个县城乡低保标准770/提高到806/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详见附)。

(一)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集中供养的在分散供养基础上再提高20%确定。

(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基础上再提高20%且不低于原照料护理标准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做好提标资金测算,全力抓好落实,把好事办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确保资金到位。各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南平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南平市民政局          南平市财政局

               2025723


附件:
南平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单位:元/人、月

县市区

城乡
低保
标准

特困供养标准

其中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分散
供养

集中
供养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延平区

872

1339

1645

1952

1607

2332

3302

1134

1361

205

511

818

246

971

1941

建阳区

邵武市

武夷山市

建瓯市

顺昌县

806

1238

1522

1806

1486

2136

3016

1048

1258

190

474

758

228

878

1758

浦城县

光泽县

松溪县

政和县

说明:1特困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

2上述标准自202571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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