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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025-06-06 17:26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为加强对本市廊桥保护与管理,促进廊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起草了《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廊桥既是南平推进全域旅游宝贵的财富,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南平市现有廊180座,其中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廊桥共有52座(国家级2座、省级9座、县级41座)。按桥体类型分,有木拱廊桥、木撑架廊桥、木伸臂廊桥、简支梁廊桥、石拱廊桥。其中最为珍贵的木拱廊桥16座,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14座(国家级1座、省级6座、县级7,价值极高,充分体现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尤其是木拱廊桥被桥梁界称为桥梁“活化石”。2009年,其中所采用的“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列入《人类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包括政和赤溪桥、后山桥、洋后3座廊桥在内的闽浙两省七县(寿宁县、屏南县、周宁县、政和县、泰顺、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22“闽浙木拱廊桥”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点202412月,“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转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标志着“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已从“濒危”走向“复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南平市廊桥保护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保护机制待完善。南平市境内现有廊桥多由民间集资建造,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往往难以明确,履行法定的保养、修缮以及防洪防火等管理义务存在困难,而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承担全县廊桥的日常管理。此外,现有经费投入也不足以为廊桥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二是非文物的廊桥保护规定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偏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未明确对新建造且具有保护价值的廊桥的保护措施三是廊桥保护与利用宜规范。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廊桥保护意识较薄弱,诸如在廊桥上下游简单化地使用现代工艺建设驳岸、防洪堤,周边民居新(改、扩)建的建筑风格未遵循历史及景观风貌,廊桥及其周边古民居占道经营等风貌不协调问题并不鲜见。四是廊桥申遗需要立法助我市3座木拱廊桥(政和赤溪桥、后山桥、洋后已入选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有相关专项立法是正式申报的必要条件之一。

综上,制定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保护、继承和弘扬廊桥这一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坚定文化自信,有其迫切的现实需要积极的引领意义。

二、起草过程

市文旅局高度重视廊桥立法工作,组建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办法(草案)》撰写小组,成立了7人廊桥咨询专家小组。5月初,市文旅局会同市人大、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前往政和、建瓯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在前期调研座谈基础上,521-22日,市文旅局召集立法咨询专家组成员、市司法局、住建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开展《办法(草案)》座谈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523日通过公务OA平台发函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文旅系统单位意见建议,同时在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34条,吸收26条,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期间,经咨询市场监管局,我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未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无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528,市文旅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办法(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草案送审稿)》21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南平市廊桥及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条),明确了立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廊桥本身,二是蕴含在廊桥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鉴于南平市现有廊桥(既有古廊桥,也有新建廊桥)以及人力财力状况,对本办法所称“廊桥”予以必要界定,即包括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廊桥,以及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的、具有文化艺术价值、尚未被认定公布为文物的廊桥。(第南平市现有廊180座,其中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廊桥共有52座)

(二)关于责任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廊桥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廊桥保护和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发展工作(第条)。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市文旅、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廊桥保护工作。县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廊桥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的、具有文化艺术价值、尚未被认定公布为文物的廊桥参照历史建筑管理。发改、民宗、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廊桥保护管理工作。(第条)三是明确责任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辖区廊桥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第七条第1款)四是鼓励社会参与保护。宣传普及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推动廊桥文化传播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鼓励通过捐赠方式设立廊桥保护资金,专门用于廊桥保护(第五条第3款)

(三)关于资金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廊桥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专项保护资金。明确廊桥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编制廊桥相关保护规划,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监测预警和保护工程,廊桥周边环境整治,廊桥数据化管理管护、修缮廊桥整治廊桥周边环境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继承、弘扬廊桥传统民俗文化,传承、传播传统营造技艺以及其他保护项目(第条第2款)

(四)关于名录制保护

一是建立档案数据库。市、县级文旅、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廊桥专项调查,建立廊桥及其附属物调查档案和数据库(第八条)。二是实施保护名录制廊桥保护实施名录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廊桥保护名单经专家论证,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九条)三是进行整体保护廊桥与其相互依存的文化空间、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进行整体保护。县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名录的廊桥逐一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廊桥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廊桥附属物列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附属物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列入保护名录时,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第十条)四是设置保护标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及其附属物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桥名、地点、文物级别、修建年代、附属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一条)

(五)关于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应当避开廊桥;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履行报批;不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完善的迁移方案,并征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廊桥修缮、迁移和重建,属于文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属于文物的,应当征得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因素致使廊桥有损毁危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可逆性的抢险加固工程(第十三条)

(六)关于巡查体检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旅、住建、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廊桥逐一制定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整治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应急演练;在不损害廊桥建筑结构和历史风貌的前提下,采用信息化智能技术手段配备视频监控、火灾报警、安全预警设施,廊桥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市级文旅行政主管部会同住建、民宗、消防救援等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实行动态监测;县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民宗、消防救援等部门实行季度检查、年度体检;镇、村建立廊桥日常巡查队伍。巡查体检内容包括:涉火、涉盗、涉雷、涉虫、涉淹、涉倒六涉风险隐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两线范围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第十五条)

(七)关于非遗传承传播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廊桥文化传播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承接廊桥的新建、修缮项目;鼓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申报、参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或职称鼓励开办廊桥博物馆、展示馆、传承研学基地;鼓励廊桥观光、体验、休闲、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旅游项目,促进廊桥文旅文创融合发展;传承、传播廊桥文化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通过采用传统营造技艺新建木拱廊桥;出版书籍和音像资料;出资认修、认护、认建;开展考古调查、勘察测绘、文化价值研究等工作及其他有利于廊桥保护的传承利用方式廊桥进行合理利用、保护传承(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普及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第十八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实施损毁、擅自拆除廊桥本体及其附属物等6类行为(第十九条)。对于上位法以及其他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办法草案就在列入文物保护点的廊桥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作业行为、擅自改变列入文物保护点的南平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廊桥周边景观风貌行为和违反条例草案十九条所规定禁止行为的,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四、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上位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

参考依据:《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泰顺县廊桥保护条例》《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相关文件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廊桥保护三年行动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南平市文化遗产保护离任交接工作机制(试行)》《南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南平市文物安全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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