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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025-04-30 08:43 来源:南平市司法局 访问量:

科技特派员制度源起南平,兴于福建,推广至全国,凝结着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的深邃思考和战略考量,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明确的实践性和丰富的传承性。2012年起,科技特派员工作先后12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2021年、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期间,都对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多次强调“要很好总结科技特派员制度经验,继续加以完善、巩固、坚持”、“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让广大科技特派员把论文写在田野大地上”。《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省全国首部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地方性立法,也是一部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面向未来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具有前瞻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现就《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1.全面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里的“法”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81条,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6年来,南平市全面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颁发了大量的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牵头制定了省级标准《科技特派员服务规范》和国家标准《农业社会化服务 科技特派员服务规范》,《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巩固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果,总结提升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确保南平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2.促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

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运行,涉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派出单位、服务对象、(个人、团队、法人、乡土)科技特派员等多方主体,涵盖选派认定、职责履行、服务保障、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不同环节。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选认方式,拓宽选认渠道,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向二、三产业延伸。支持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和成果为纽带,与农民、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对科技特派员选派认定和利益共同体建设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对其他有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未涉及,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细化。

3.体现南平特色,总结经验,引领科技特派员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全国的前列。

全面推进科技特派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通过立法系统提出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对策建议,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派出单位、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做好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促进广大科技特派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做好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工作,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助力农业强国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工作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制定过程

2024年12月16日市科学技术局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关于制定<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的请示》,2024年12月18-20日,市委书记袁超洪、市长林建、常务副市长张朝阳分别对制定《条例》做出肯定性批示。其后,市科学技术局作为牵头部门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开展工作,市司法局作为立法审查部门全程参与指导。2025年1月8日至9日,立法起草小组先后在延平区、南平市、建阳区开展立法前调研,召开座谈会;2025年1至3月,立法起草小组认真听取南平市人大潘剑才副主任、法工委蔡学锋主任与陈再德副主任、农经委温文辉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川、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曹聪等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明确立法思路、体系框架以及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等。2025年3月上旬《条例(草案)》第一稿完成后,向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征求书面修改意见,召开修改论证会,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二稿。2025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就《条例(草案)》第二稿再次向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征求书面修改意见,召开修改论证会,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三稿。2025年4月21日至29日《条例(草案)》第三稿通过市人民政府网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5年29日林朝阳副市长主持《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汇报与修改论证会,形成《条例(草案)》第四稿。下一步,立法起草小组将根据各级各部门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市司法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六三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五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及表彰奖励等做出规定。第二章为组织实施(第六至十七条),明确了财政预算、实施规划、工作报告、绩效考核、平台建设、成果推介、宣传报道以及科技特派员选聘、履职、考核、退出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为服务保障(第十八至二十七条),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体系建设、科技特派员学院建设、科技特派员协会建设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第四章为权益维护(第二十八至三十三条),明确科技特派员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参与利益共同体建设受法律保护。第五章为附则(第三十四条),明确《条例》的施行日期。现就重点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确立基本原则。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明确规定健全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

明确主体责任促进职责履行。《条例》从财政预算、实施规划、工作报告、绩效考核、容错机制、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等多个角度,明确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促进各级各部门共同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

完善支持体系促进干事创业。优惠政策落实以及工作条件、工作经费、项目建设、派出单位、服务单位、社会力量等支持体系建设的角度,对促进广大科技特派员做好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总结先进经验进行法治提升。明确科技特派员选聘履职退出机制、明确乡土科技特派员选认与职称评聘制度、市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购买企财综合保险减轻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创新创业风险、加强科技特派员参与利益共同体法律制度建设等。

四、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上位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

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

参考依据:《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农业社会化服务 科技特员服务规范、重庆市《科技特派员服务管理规范》、浙江省《科技特派员服务和管理规范》《南平市延平区科技特派员规范》《山西省科技特派员工作指引(试行)》《江西省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指引(试行)南平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南平市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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