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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12-20 16:54 来源: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今年以来,我市不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公布南平市2024年第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为加强监管能力,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常态化线上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线数据存在异常。20245月,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已掌握的数据异常线索,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站房内调取视频监控记录,发现该公司中控组员工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从进样管路中拔出,将进样管外接矿泉水瓶水样。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为避免总磷、总氮及废水总排口在线数据超标多次将进样管外接矿泉水瓶水样,导致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未能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严重失真。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同时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的“千里眼”。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及时发现异常、掌握线索,配合现场执法查处该公司逃避监管、弄虚作假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主动摸排线索、及时固定证据,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经过认真严谨的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切实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起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倒逼企业主动承担环保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二】

邵武生态环境局查处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

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一、案情简介

20246,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生产废水及锅炉除尘废水并管流入厂区四级废水沉淀池,又经管道流入污泥收集池。污泥收集池底部设有一个排口,该排口末端设置有一台电机泵并连接有一根软管。现场检查时电机泵正在运行,污泥收集池内污水通过软管抽取至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沟渠末端外侧排放口,最终该股废水通过该公司污水管网经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童阳际溪。南平市邵武环境监测站人员在该公司软管排放口入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软管排放口入废水总排口COD总磷超标

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环评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材料显示,该公司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且该公司只有1个规范的法定废水排放口。经进一步现场核查,该公司污泥收集池电机泵连接软管排放废水出口位于该公司污水在线设施采样口后端约7处,在线设施无法采集监测到软管排放的废水水样。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同时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规定20246月,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20248月,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三打”工作,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本案中,该公司运用软管绕开在线监控设施通过旁路排放及将部分生产废水未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污染源自动监控将废水排入外环境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与公安部门共同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三】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排污单位及其第三方

运维公司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2月,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抽查联网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企业的数据情况,发现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在线监控设备中总磷、总氮污染物因子在1月至2月期间多次出现数据为零等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同时调阅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核对环保公司应安装联网监测的因子与标准。221日,执法人员对环保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环保公司的第三方运维公司未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对上述时间段异常数据进行报备标记,也未在现场运维台账中如实记录有关数据异常情况。同时,截至执法当日,环保公司仍未完成COD、氨氮、总氮、总磷、pH在线监控设施自主验收手续。

二、处理情况

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方运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核算,对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案件启示

非现场检查已成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生产排污情况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及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以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固定关键证据,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有效督促排污单位压实主体责任,防范第三方运维公司弄虚作假,强化企业依证排污的行动自觉


【典型案例四】

运用视频监控系统 延平生态环境局查处某公司

自行建设的污染配套设施不合格案

一、案情简介

202410,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南平市生态体检共享平台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远程在线视频查阅,发现该公司异位发酵床设施周边存在污水渗漏现象。发现问题后,延平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经核实,该公司配套建设的异位发酵床污水收集池无法正常使用且未配套相应的应急措施,其自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合格,致使部分污水从异位发酵床底部渗出及溢流至设施旁的地面及厂区边沟中。在进行执法调查的同时,现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及时将渗出及溢流出的污水截流,防止污水流入外环境。经对溢流至在建的新设施旁边沟内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其废水浓度超标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经审理,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视频监控具有实时监控、覆盖面广的特点,通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可以实现对重点排污企业的全天候、全方位监控,确保环境监管的全面性和无缝性。生态环境部门利用视频监控实现非现场执法,通过数据分析锁定违法证据,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既提高执法效率与准确性,强化环境监管与执法力度,也降低执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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