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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09-25 09:58 来源: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今年以来,我市不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公布南平市2024年第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浦城生态环境局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案

一、案情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饮安全,20243月,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浦城县东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叶某某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经核实,叶某某蔬菜大棚位于浦城县东水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万安乡下沿村,其在对大棚蔬菜进行施加农药作业后,为了方便将农药包装物随意丢弃在大棚蔬菜地旁。

二、处理依据

叶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环发〔20218号)第40项及《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南环保综〔202119号)第40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对叶某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丢弃农药包装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南平市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包装物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对切实保障饮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职能划转整合,生态环境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在消除水污染隐患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的同时,联合农业、水利、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居民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树立共同维护饮水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典型案例二】

建阳生态环境局利用卫星地图和无人机查处在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种植行为案

一、案情简介

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时,通过高分辨率的卫星地图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地形地貌、建筑物、农田等进行比对分析,在崇雒乡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一处疑似违法种植的区域

该区域位于水源保护区核心区内且距离取水口较近,但因地理位置条件复杂,执法人员难以第一时间步行至该区域调查取证。为了及时查明情况并迅速锁定证据,执法人员借助无人机进行高空侦查发现该区域确实存在大规模的茶叶种植活动,且周边无任何防护措施,对水源地环境构成隐患。在确认该区域的茶叶种植行为属违法种植,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处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刘某某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本案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得到当地村民支持和理解,让村民认识到保护水源环境的重要性,提高了村民主动参加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加大巡查频次,充分运用卫星地图无人机现代科技手段弥补传统巡查方式的不足,实现全覆盖、零死角的监管,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和准确性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典型案例三】

浦城生态环境局查处企业及第三方运维

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涉刑案件

一、基本案情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时,发现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存在异常。20241月,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到陶瓷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陶瓷公司正在生产,自动监测设备有在运行。

经查阅陶瓷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日志显示,自2023626日以来陶瓷公司在线设备有多条基准氧含量、过量空气系数、烟道横截面积设置参数修改记录。进一步调查发现,受陶瓷公司委托的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为保持数据稳定,分别于不同日期多次修改陶瓷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相关参数,其中有两日修改参数是在设备已联网后操作,且均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二、案件查处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陶瓷公司环境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于20244月对陶瓷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陶瓷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环境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均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于20246月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排污单位逃避监管、第三方运维单位擅自修改在线设备参数、弄虚作假,导致自动监控数据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严重干扰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该案件通过调阅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以非现场的方式分析研判数据,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查处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追究第三方运维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形成组合拳,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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