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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4-09-02 15:09 来源: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22〕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运营和监督管理,根据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

三、工作进展

南平市住建局于2024年3月牵头草拟《办法》,于6月、8月先后2次向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10个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建议并作出相应的修改。

2024年8月28日,经过研讨会讨论研究并进行相应修改。

2024年8月30日,南平市住建局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本规定由市住建局拟定初稿,各相关部门会审稿,由市住建局办公室印发,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7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房源类型、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房源管理范围包含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和个人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二)关于房源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明确房源性质、房源管理、房源信息入统,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核职责和配租房源发布渠道。

(三)关于配租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群体,可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租赁资格。配租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创新亮点:按照国家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畴的要求,在《办法》中新增“在南平市就业创业港澳台胞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与本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条件”“城镇居民特困家庭、失独家庭、无偿献血获奖人员、见义勇为获奖人员、退伍军人、军烈属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时予以优先保障”和“各县(市、区)可结合地方实际,将保租房租赁对象扩面至乡镇干部、公安干警、医生、教师、“三支一扶”人员等”,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让更多群众实现“安居梦”。

(四)关于费用管理。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80%,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明确水、电、气费价格严格执行居民标准,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运营服务费不高于市场标准。

(五)关于后期管理。明确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权利,运营单位(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其中:管理单位应开展系统信息收集上报、入户巡查、年度复核等工作;产权人应确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应合理合规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

(六)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市)县对房屋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运营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附则。主要对解释机关、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

五、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事务,包含: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自2024年8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六、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赁居住的房屋。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冯立新;联系电话:0599-886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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