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南政办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4日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3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秩序,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根据《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南司〔2023〕63号)要求,对2017年12月28日印发实施的《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号)、商务部办公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47号)、国家标准《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22)等政策文件。
三、目标任务
农贸市场是城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项目。长期以来,在多头管理的农贸市场领域,一直存在着市场业主责任落实不足,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履职脱节、相互推责等问题,致使农贸市场在经营设施、交易秩序、环境卫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以上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市场和体制的因素,但主要是属地监管不力、部门整治主动性不强、各自为政等主观因素造成,急需政府推动,强化落实联合监管机制,切实提升农贸市场监管效能。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三十条,包含总则、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第一章明确“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两个概念
市场开办者为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市场经营者为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第二章明确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
一是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置流动摊贩疏导点。二是要求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水果、水发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和公示工作。三是要求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农产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调整各部门职责
依据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对八个有关部门职责进行调整。一是将“负责消防设施配置、电气线路维护、疏散通道畅通、应急预案及制度建设”职责从消防部门调整至乡镇、街道。二是将“对市场的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职责从住建局调整至城管局。三是将“住建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改为“负责须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增加一条,规定期限和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7〕245号)同时废止。
六、修订前后对比
(一)修订前: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修订后:增加两款: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修订前:第十条 市场内应设置独立的蔬菜、水产品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抽样对场内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和公示工作 。
修订后:市场内应设置独立的蔬菜、水发产品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水果、水发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和公示工作 。
(三)修订前: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修订后:(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农产品安全信息、固定商位设置情况、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修订前:第二十一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等违法经营行为,指导和受理消费投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药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对农贸市场蔬(果)农药残留、水产品甲醛等非法添加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
第二十七条 物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商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虚假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修订后: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开办者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负责计量器具、商品价格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修订前: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负责对生猪、牛、羊、禽等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会同相关部门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不法行为。
修订后: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配合相关部门在市场经营环节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不法行为。
(六)修订前:第二十五条 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摊点,制止市场周边临街门店出店经营和乱搭乱建行为。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摊点,制止市场周边临街门店出店经营和乱搭乱建行为。对市场的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七)修订前: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做好除“四害”及爱卫宣传工作。
修订后: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
(八)修订前: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安秩序,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进行监督管理,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九)修订前: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设施配置、电气线路维护、疏散通道畅通、应急预案及制度建设等的监督检查。
修订后:第二十六条 消防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双随机”消防监督抽查。
(十)修订前:第三十条 住建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的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修订后: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修订前: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牵头辖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文明经营意识。
修订后: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牵头辖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和消防工作,负责消防设施配置、电气线路维护、疏散通道畅通、应急预案及制度建设;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文明经营意识。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99-8360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