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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4-02-21 10:16 来源:南平市民宗局 访问量: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监督检查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1

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遵守《宗教事务局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5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7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监督检查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批文内容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2.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8

全市性宗教团体的年度检查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

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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