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删减后的《南平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防指2020年6月9日印发的《南平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3年1月16日
南平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南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防预警支撑
3.4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措施
4.7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4.8 指挥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1 安全管控与社会动员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供电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医学救援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10 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附则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旱情综合指标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推进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快速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各项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以及《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及相关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市级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汛防台风抗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和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
——精准精细、协同联动。坚持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坚持精确预测预报、精准指挥调度、精细防御处置,精实转移避险,完善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联合抢险等机制,加强上下级联动、部门间协同,拧紧防抗救各环节责任链条、工作链条,切实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科学统筹,民生优先。防旱抗旱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根据部门、单位职责与实际,制定相应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根据部门、单位职责与实际,制定相应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南平军分区副司令、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福建省南平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主任、武警南平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平军分区、武警南平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国网南平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南平市无线电管理局、福建省南平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南昌铁路局南平车务段、南昌铁路局南平工务段、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南平银保监分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南平分公司、中电(福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武夷山市东溪水库运行调度中心、华电(南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指挥部秘书长、市防汛办主任,根据需要设市防汛办副主任。
2.1.2市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拟订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监督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洪涝灾害、地灾防御、抢险救援、道路交通等5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各地应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按照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需要,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
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机构,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1)各级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对当地降雨、台风、干旱、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或致灾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
(2)各级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对暴雨、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地质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指。
(3)各级防指应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辖区基层政府和组织、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情况、灾害预报预警及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洪涝和台风灾害或可能面临持续干旱时,有关地区防指应及早组织会商,研判形势,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事发地防指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巡查防护,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防指和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市、区)防指应每日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事发地防指要立即组织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防指和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县(市、区)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市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含电站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小(1)型以上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县(市、区)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市防指。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
(2)灾情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指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天气、汛情形势,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上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政府、防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省上有关规定上报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情况。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各级防指应掌握辖区雨水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城乡供水和工业用水等情况。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农村、住建、工信等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相关领域旱情信息监测收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降雨、气象干旱等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监测水库蓄水情况,收集农村人饮受旱影响情况;水文负责监测江河径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住建部门负责收集城区供水受旱影响情况;工信部门负责收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
(3)地方各级政府、防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省上有关规定上报干旱灾害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密报送频次。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防御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和自我防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完善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持续推进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各级防指应加强预案管理,结合实际开展评估、修订工作,要结合地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类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5)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各级防指应收集掌握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全面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培训演练准备。各级防指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各级防指、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多层次、分类别演练,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援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8)汛前检查。按照“乡级自查、县级核查、市级抽查”原则,由各级防指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汛抗旱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暴雨灾害预警
(1)当预测有或遭遇强降雨天气时,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降雨实况、预报等信息。
(2)各级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降雨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暴雨时段、落区、过程雨量和雨强等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临灾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预报有强降雨的地方,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3 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
(1)当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工作,水文、水利部门共享相关监测预警数据,水文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等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县(市、区)应落实山洪防御责任制,县级防指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或将相关内容编入乡、村两级防汛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区域内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及受威胁人员,制订转移方案,明确预警、转移、安置、管控、返回各环节职责。转移避险工作由基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级防指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水利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水文部门应配合水利部门加强监测预警。
(3)各级水文、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水文、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山洪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发布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其中,市、县两级水文、水利部门分别负责辖区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县级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山洪灾害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将发生洪水或山洪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县级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5)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城市内涝时,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地方气象、城管、住建、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内涝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以上城市易涝点位的排查,合理布设监测设施,提升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能力。
(2)农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时,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地方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相关行业发布风险预警、工作提示,加强技术指导,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与防汛相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信息。
(2)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指导预警区域属地政府组织群测群防网络人员开展巡查、监测,组织技术队伍随时待命,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对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方,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1)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低压等,下同)动向,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速度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2)各级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台风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台风灾害预警,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区域,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1)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各级水文、水利部门要加强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人饮情况的监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城区供水情况的监测;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上述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干旱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各级防指要及时掌握旱情相关要素信息和辖区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受旱影响情况,综合研判分析,把握旱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各县级防指应组织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修订辖区县、乡两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伍物资数量、分布等数据,编制配套工作手册,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市防指加强对辖区各县(市、区)防汛指挥图修订工作的核查,市防汛办会同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南平水文中心加强防汛指挥图编制修订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水利局审批;批复的调度运用计划和工程调度指令须抄市防指、市应急局。
各级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1 各级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按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提供预警信息和决策支撑。
3.4.2 各级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3.4.3 各级防指应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把本级气象部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市防汛办要指导督促县、乡两级防指做好预警与响应的衔接工作。
3.4.4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送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并持续“叫应”。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1.1 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1.2 市防汛办根据雨情、汛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负责同志批准。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防指副总指挥批准。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台)发布暴雨Ⅰ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干流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控制站之一发生3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二级支流(崇阳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主控制站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3)建溪、富屯溪、金溪(南平境内)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中型水库发生垮坝险情;或县(市、区)发生严重内涝。
(4)市气象局(台)发布台风Ⅰ级预警,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台风将严重影响或已影响我市,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台风)I级应急响应。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特大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市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大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市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市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一线督导。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市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必要时,市防指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课、停业、休市等措施。
(2)市防汛办全面核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市防指各专项工作组全员进驻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市、区)防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市防指。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台)发布暴雨Ⅰ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干流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控制站之一发生20~30年一遇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二级支流(崇阳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主控制站之一发生3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30~50年一遇的洪水。
(3)建溪、富屯溪、金溪(南平境内)干流堤防或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县(市、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4)市气象局(台)发布台风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台风)II级应急响应。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严重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分析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部署防御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汛办密切跟踪核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市防指各专项工作组全员进驻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联合调度,按照职责协助开展工作。
(4)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市、区)防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工作部署,部署落实本部门、本辖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市防指。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台)发布暴雨Ⅱ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干流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控制站之一发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二级支流(崇阳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主控制站之一发生20~3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20~3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中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市气象局(台)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台风将对我市造成明显影响,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台风)II级应急响应。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中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市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分析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研究防范措施;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县(市、区)防指参加的视频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2)市防汛办加强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联系,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落实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市防指各专项工作组需派一名副组长和不少于2名成员进驻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按照职责协助开展工作。
(4)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市、区)防指按照市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市防指。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台)发布暴雨Ⅲ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干流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控制站之一发生2~5年一遇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二级支流(崇阳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主控制站之一发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市气象局(台)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台风将影响我市,或市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台风)III级应急响应。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且可能对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一定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市防指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市防汛办密切跟踪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及时传达市防指会商意见、工作部署,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县(市、区)防指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市防指综合协调与灾后重建组、洪涝灾害防御与技术组、地灾防御与转移安置组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按职责协助开展工作。
(4)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市、区)防指按照市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市防指。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指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江河水情监测和堤防巡查防护。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必要时,协调军分区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有关县级及以上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当预报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因超标洪水突发险情时,由市水利局提出防洪调度方案或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报市防指,经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后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防指组织实施。各级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城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城管、住建、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城管、住建、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好农业、林业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渍涝灾害影响。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由水利部门负责,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水文部门配合。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转移避险具体工作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
(4)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事发地防指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辖区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及上级政府、防指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1)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具体工作由事发地防指负责。
(2)气象发布台风Ⅳ级、Ⅲ级预警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及防指。
各级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台风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通知高空作业、建设工地、危旧房屋人员避险等工作。
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气象发布台风Ⅱ级、Ⅰ级预警阶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指指挥长应立即上岗到位、坐镇指挥,调度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区域,县级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影响区域、时间以及台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水文、水利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护。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护。
台风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区域,居住在危旧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住建(园林绿化)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辖区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地军分区和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各级防指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因暴雨、洪水或受地震影响引发江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含电站水库)垮坝,各级防指按以下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当出现江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评估影响,上报事发地防指,调集专业技术力量、设备开展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堤防、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突发险情,事发地防指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江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等险情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防指负责,要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障安全前提下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需要力量、技术增援应及时报告市防指。
(3)事发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堵口、抢护工作。明确现场处置指挥人员,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接报后立即派出相关部门专家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并按事发地防指请求,调度相关抢险力量、物资设备增援开展应急处置。
4.6.6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市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必要时,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县(市、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滚动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文部门每日向同级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利部门每日向同级防指报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及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每日向同级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加强协调、指导,全面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住建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政府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队伍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地表水环境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严防供水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工信、电力管理部门加强电力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适时启动有序用电和电力应急方案,保障抗旱用电。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受旱地区防指每日向市防指报告旱情及其抗灾工作情况,发动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2)严重干旱
市防指强化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召开抗旱工作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受旱地区做好水量调度和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检查抗旱工作。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文部门每日向同级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利部门每日向同级防指报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适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耐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住建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政府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队伍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地表水环境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严防供水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发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电力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受旱地区防指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并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抗旱工作。
(3)中度干旱
市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旱抗旱工作,协调跨县(市、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天气情况,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气象抗旱、降雨等监测预报情况,并分析未来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文部门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利部门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指导水工程调度,采取有效措施开辟应急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在田作物受旱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农业防旱抗旱措施,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做好农业防旱抗旱工作。
住建部门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供水受影响情况,指导各城市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必要时配合实施抗旱地下水供水井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发改、水利部门指导受旱影响地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同时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江河、水库供水水源水质监测。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受旱地区防指要按照市防指的指令、要求,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及时收集、统计、上报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一报。
(4)轻度干旱
市防指组织会商,分析预判旱情发展态势,发布情况通报,部署防旱抗旱相关工作,协调跨县(市、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各级气象、应急管理、水利、水文、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研判,制定部门应急抗旱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发改委、水利部门指导受旱地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受旱地区防指每旬向市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组织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4.7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4.7.1 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各级防指统一负责,应快速、准确、详实。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并加强数据核对。
4.7.2 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在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4.7.3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省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4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抗旱台风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有关情况。
4.7.5 市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和较大以上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办,并做好续报。
4.7.6 各级防指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做好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权威信息。重大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8 指挥调度
4.8.1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汛情、旱情、工程情况、险情、灾情及台风动向,加强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态势,及时启动相应类别、等级应急响应,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4.8.2 当发生灾害或出现险情,事发地防指指挥长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4.8.3 遇重大汛情、险情、灾情,市防指负责同志在市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汛抗旱防台风视频会议或会商调度会议,分析研判灾情、险情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全过程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
4.8.4 市防指强化点对点调度,督促有关市、县(区)防指落实预案措施;根据灾情、险情严重程度,派出由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指导。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提请市政府联系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组织兵力预置到重点防御区域,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
4.8.5 各级防指应加强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消除数据壁垒,建立多源数据融合,集监测、预警、会商、调度等功能于一体的指挥平台,探索建设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预案数字化进程,梳理应急响应工作流程,构建应急处置工作场景,为防汛抗旱防台风科学、高效、扁平指挥调度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保障支撑。
4.9 抢险救灾
4.9.1 当发生险情、灾情,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4.9.2 事发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9.3 电力、水利、公路、铁路、通信、石油、化工等重要基础设施因防汛防台风发生险情时,有关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指。
4.9.4 因暴雨、洪涝、台风、抗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0.1 各级防指和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部门,应重视防汛抢险救援全过程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10.2 发现或发生险情时,事发地防指应第一时间组织安全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加强抢险救援救灾现场的指挥调度,确保抢险救援力量安全有序进入或撤出现场。参与抢险人员进入现场前,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10.3 发生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对灾区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安全管控与社会动员
4.11.1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发地防指应根据灾害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政府批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社会面安全管理,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事发地防指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发布紧急动员令,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抗灾救灾。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2.1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市防指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暴雨、洪水、台风、抗旱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防指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12.2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保障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重要部门的通信网络畅通,利用公众通信网发布应急预警短信。广电网络集团南平分公司应做好高清视频会商系统运行保障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各种手段,以及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队伍保障
各级防指要组建本级专业防汛防台风抢险队伍库,组建水旱台风灾害防御、抢险救援专家库,统筹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需要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时,当地政府及防指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或市防汛办)负责联系南平军分区、武警南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森林消防支队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工作。
5.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人员、转移疏散群众、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 物资保障
各级发改(粮储)、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等物资及设备的储备工作。其他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8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抗旱防台风经费,用于遭受水旱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开展防灾抗灾、抢险救援、水毁工程修复、转移人员安置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防汛抗旱防台风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抗暴雨、洪水、台风、抗旱等灾害的责任。
5.9.2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指应根据暴雨、洪水、台风、抗旱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5.9.3 各级防指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分工,充分调动本系统、本行业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9.4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救灾。
5.10 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中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专家库系统,加强防汛抗旱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能力和水平。
市水利局、南平水文中心承担防御洪水、防洪工程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受灾地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强化协作、条块联动,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灾情时,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受灾地区政府应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及时清淤清障,清除污染物。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抗旱防台风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6.5.1 各级防指每年应针对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指。
6.5.2 市防指组织对重大暴雨、洪水、台风、抗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总结,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下沉一线开展调查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防御工作总结报告。
6.5.3 每次重大暴雨、洪水、台风、抗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及时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指。市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暴雨、洪水、台风、抗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1.1 宣传
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责,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汛抗旱防台风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防指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水旱台风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7.1.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培训工作。其中,市级防指负责辖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县级防指负责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1.3 演练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等形式,适时组织开展演练,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级防指应注重结合实际、贴近实战、突出实效,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或结合复盘曾发生的重大灾害,组织开展以应急指挥调度、人员转移避险、突发险情处置为重点的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指负责组织。
本预案由市防指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省防总备案。市防指每年汛前,结合上一年度工作复盘总结,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视情按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完善,按程序报批。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按部门职责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相关应急预案、方案。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
对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旱情综合指标
参照省防办抗旱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市实际,选用农业作物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水库蓄水距平百分率、城市干旱缺水率4个干旱指标,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南平市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
抗旱等级 抗旱指标 | 轻度抗旱 | 中度抗旱 | 严重抗旱 | 特大抗旱 |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比(%) | 5~20 | 20~30 | 30~35 | >35 |
饮水困难人数百分比(%) | 0.5~5 | 5~7.5 | 7.5~10 | >10 |
城市抗旱缺水率(%) | 5~10 | 10~20 | 20~30 | >30 |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率(%) | -10~-30 | -30~-40 | -40~-50 | <-50 |
南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