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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退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险[2009]61号
2022-12-02 15:16 来源: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各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近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全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退休证》的使用量在逐年增加。为了加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退休证》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职工应人手拥有一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因重复参保、重复缴费等原因造成人手多册的,现缴费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以及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后、将多余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收回,并予以作废。  

二、 参保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或者因出国(境)定居、死亡、退保等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时,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相关业务事项办理终结后,及时收回职工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予以作废。  

三、 退休人员因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等原因造成人手多本《退休证》的,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做好清理工作后,及时收回多领的《退休证》,并予以作废。  

四、 参保职工不慎遗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应在现缴费关系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1个月后,持报刊原件和单位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持个人申请)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领手续;退休人员遇《退休证》遗失的,应持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五、 对已收回作废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退休证》,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分别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退休证》,各社保经办机构可集中进行销毁。

 

○○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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