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南平市人民政府 >  主题服务 >  婚姻生育 >  收养服务 >  涉外收养登记 >  政策文件
办理依据
2022-11-23 14:50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量:
依据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据文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依据级别法律
条款内容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