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工商广〔2018〕63号)统一部署,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互联网广告市场实际,认真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10月底,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宣传90次,开展行政约谈162次,办理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转办线索3条次,自行监测互联网广告5617条次,其中涉嫌违法案件线索27条次,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28件,罚没款9.09万元。
为持续推进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提升全市广告执法办案水平,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互联网广告行业违法乱象。现将2018年1-10月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南平市天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电子商务平台其开设的“TMALL天猫南孚天启专卖店”网店网页上,宣称南孚镍氢电池在从工艺、尺寸、氢气稳定存在、吸附转化效率、电量等方面均好于同类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2018年4月,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南平市建阳区黄坑远恒竹制品厂涉嫌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广告宣传其产品有“竹筷优点1、预防风湿关节炎.2、保健视力.3、避免过敏性气喘症”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竹筷具有上述功能的相关证明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18年8月8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5200元。
【案例三】建瓯市祥生竹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自行设计的竹板材销售页面的产品图样中使用了“最安全、最健康”的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2018年5月,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四】邵武市竹林七贤酒竹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所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福建南平竹筒酒鲜竹酒,其广告宣传单上印有“竹筒酒,酒入竹腔吸收竹子的营养成分,是一款新型的,拥有植物营养素的健康养生保健酒。有改善肠道功能养血和胃、清热除烦调和脏腑、平衡阴阳舒经活络、提高免疫力、抗衰老抗疲劳、软化血管延年益寿作用”等字样。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之规定,2018年6月,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罚款5000元。
【案例五】武夷山六锦茗茶网店涉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他人对其开设的网店(店名:六锦茗茶;网址:trade.1688.com)的产品信息、资料进行更新及发布。其中一款“六锦散装茶叶黄叶红镶边白鸡冠茶叶武夷山四大名枞福建乌龙茶批发”的产品页面上有如下:“饮用白鸡冠有助于缓解虚汗,如饮用不久后,会出现手里冒汗,全身变暖发热,这是恰恰证明了它在调气通脉方面的功效”等的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截至查获,当事人吴丽铭委托他人网店更新及维护花费人民币850元。2018年7月,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75元整。
【案例六】南平市雅菲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APP注册雅菲尔保健食品专营店使用“强效中药抑制食欲……”等医疗用语宣传其所销售的“那纤盈复真左旋肉碱茶多酚决明子荷叶胶囊”产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第(二)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2018年五月,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