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持续净化市场经济秩序,并为2018年度的企业年报工作打好基础。经研究,南平市工商局决定对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开展集中批量吊销,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吊销依据及范围
1.吊销法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清理吊销范围:市、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登记的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的,又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3.暂不列入清理范围:国有、集体、联营企业,股权被冻结或出质的企业,司法机关正在债权债务清算企业、涉及刑事案件企业,涉及烂尾工程企业、已经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企业。
二、清理吊销的工作程序及完成时限
1.发布拟对二年以上未进行年报公示企业开展清理吊销工作的公告(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
各登记机关在工商红盾网、相关媒体等发布拟开展清理吊销企业的公告,告知企业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提醒部分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企业尽快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以免被纳入拟吊销对象。
2.筛选拟吊销企业名单(2018年11月25前完成)。
通过企业监督、注册登记等部门协同,对已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年报企业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企业进行梳理,剔除暂不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名单,作为启动清理吊销程序的重点对象。
3.以邮寄信函方式开展初查(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由各级登记机关对本级登记的企业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向企业发出提示,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警示相关违法后果。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邮寄无人签收的,可以初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4.组织逐户实地核查(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各级企业监管部门对筛选出拟吊销的企业名单下发至属地市场监管所,由市场监管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逐户单独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范本详见附件1)。要尽可能的收集企业无在此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如现场拍照留存,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请证人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等等。核查完成后,将现场检查记录表及证据材料报送给各级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南平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县(市、区)局统一收集后,上报到南平市工商局企监科)。
现场核查时,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5.抄送税务等部门收集证据。(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
由市、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将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信息以公函形式抄告税务部门,请税务部门协助核对名单内的企业,是否存在截止日前已有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并予以反馈。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吊销证据收集需要,也可提请当地人社、金融等部门,协助核查拟吊销企业在人社部门是否存在当前有连续6个月未缴纳社保基金,未在其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中办理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是否存在连续6个月以上未有相关业务活动的证据。
6.确认清理吊销企业名单(3月30日前完成)。
市、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将税务部门等部门确认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未交纳社保基金、未在开户银行办理资金往来业务活动等,且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作为清理吊销对象。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将拟吊销企业的相关信函寄退件、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税务等部门的反馈证明等证据材料移交给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实施吊销程序。
7.进入吊销行政处罚程序(5月30日前完成)。
(1)听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拟吊销企业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其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公告期满前,拟吊销企业完成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税务部门提供拟吊销企业已补办纳税申报的信息的,办案部门应将该主体从拟吊销企业名单中剔除,终止对其的行政处罚程序。
(3)做出吊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录入到案管系统。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是净化市场主体的需要,也是提高企业年报率的需要。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作为从现在开始到明年年报截止日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有效推进。各单位分管企业监管和年报工作的领导要共同负责,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按步骤按时完成。
2.争取部门支持。主动加强与当地税务、人社、银行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赢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清理吊销结束后,要及时将吊销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企业名单抄告相关部门,以供部门间实施联合惩戒和加强后续监管。
3.密切配合协作。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登记机关内部科(股、室)、基层市场监管所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对于工作推诿、扯皮、影响清理吊销工作的,各单位要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4.及时反馈抓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场股(室)在2019年5月30日前,将清理吊销工作情况上报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或履行企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企业监督管理科将实时跟踪各地的工作推进情况,对清理工作严重滞后或未开展的通报批评。清理过程中遇到相关注册、实地核查、吊销程序等问题的请对口及时向南平市工商局注册科、企监科、检查支队商议解决。
附件:1.实地核查表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抄送: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