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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经研究,修订《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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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严明纪律规矩,深化机关作风纪律建设,严格监督管理,规范干部职工假期管理,落实干部职工假期待遇,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建设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南平市机关干部职工假期待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中干部职工指市工商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在职公务员、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请销假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南平市工商局机关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由办公室牵头负责、12315指挥中心、注册科等相关用人单位配合。
二、假期及假期待遇
(一)节假日
现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五一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国庆节、春节各放假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1天。如适逢周末,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干部职工享受的节假日为:“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14-28周岁)各放假半天。如适逢周末,则不补假。
(二)年休假(带薪休假)
1.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干部职工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干部职工工作年限已满1年、满10年、满20年,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经批准参加优秀公务员休假活动且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6.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至(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7.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其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提前将年休假休完后参加面授的,则面授时间按事假处理。
8.经批准参加公务员休假活动的干部职工,若参加休假活动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安排“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活动的,在年休假中应予以扣除。
9.各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能超过3次。
(三)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交通工具以火车或汽车为主),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干部职工的配偶、父母在福建省内居住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假。
2.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已婚干部职工探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可在四年中任一年使用。
5.干部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6.新录用工勤人员上半年试用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须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
7.干部职工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8.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含路程时间)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符合规定的往返路费(交通工具以火车或汽车为主,下同),可由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探亲假原则不分段或跨年度使用,天数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但不含路程时间。
(四)生育假
1.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的照顾假。
2.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假增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二胎的参照该条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妇女,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节育环休3天。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并应经本局党组研究同意,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婚、丧假
1.干部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假1-3天,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
2.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给予1-3天丧假(外地另给路程假)
(六)病、事假
1.干部职工确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事假。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干部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干部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干部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3.事假管理
(1)干部职工原则上一年事假期限在8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2)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干部职工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3)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以上各类假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批假权限和手续
安排好干部职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工作,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严格规范请销假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和要求。
1.年休假(含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休假申请单见附件1)
市工商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科员及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人教科审批、备案;副科级领导干部及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所在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同意,人教科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教科备案;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报人教部门审核,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报人教科备案。
2.事假和病假批准权限(请假申请单见附件2)
市工商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科员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教科备案; 请假4天至8天由(4天以上的病假,应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人教科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教科备案;请假9天以上需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局长批准后,报人教科备案。副科级领导干部及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人教科审核,由局分管领导批准,报人教科备案。请假4天以上需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局长批准后,报人教科备案。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均须由局长批准,报人教科备案。
干部职工在请假期间出国(境)探亲、旅游的按市工商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请销假手续
干部职工使用各种假期以及请病、事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批假程序和权限报批;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按程序口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假期结束后要根据批假权限报批准(备案)部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切实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每月5日之前,各科室须将上月请销假记录纸质表格(附件3)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人教科核对。
四、各科室、直属单位要严肃纪律,严格按照本规定落实好干部职工的请销假手续并组织好干部职工的签到工作。市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开展不定期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问责,对违反上述规定和不履行签到手续或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相应责任。
五、今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南平市工商局关于认真执行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工商人〔2009〕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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