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提升年”活动,提升监管执法办案效能,市工商局决定于6月20日—7月2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化肥商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我市工商系统“执法提升年”活动的第一次专项执法行动,以切实保障我市农资市场规范有序,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化肥抽查检测,严查农资违法行为
4月14—16日,南平市工商局配合省工商局商检分局对延平区、建瓯市、浦城县的流通领域化肥商品进行抽取,抽检化肥样品25组,经检测鉴定,发现涉嫌质量不合格化肥7组。4月21—25日,南平市工商局委托福建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对政和县、松溪县、建阳市、武夷山市、光泽县、邵武市、顺昌县开展流通领域化肥质量抽检,共抽检化肥样品29组,经检测鉴定,发现涉嫌不合格化肥3组(两次抽检合格化肥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两次抽检不合格化肥名单详见附件2;不合格化肥商品检验报告及图片详见附件3)。为依法及时查处抽检中发现的销售涉嫌不合格化肥商品违法行为,强调做好三件事:一是对此次抽检10个批次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延平、建瓯、浦城、建阳、政和等县(市、区)工商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对于标识标注不合格而内在质量合格的,可依法督促其停止销售和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于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处罚时应严格按照省工商局“三级九档”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根据南平市工商局公布的抽检信息,对辖区流通领域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与公布的不合格商品属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批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查处时需要提供相关不合格化肥商品检验报告的请及时与南平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消保科)联系。三是对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公布的10个批次涉嫌不合格化肥商品的案件查处信息,相关县(市、区)工商局应按照省工商局规定,及时录入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系统”。
二、强化化肥市场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各县(市、区)工商局要结合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农资经营者执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购销发票、签订质量承诺书、提供质量承诺卡、实行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等制度情况及农资批发企业落实农资电子化索证索票、批售农资商品电子打单等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二是对发现或查获的无生产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未经品种审定或假冒伪造、买卖生产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以及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伪造、涂改产品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等各类假冒伪劣农资,采取撤柜、公告召回等措施,责令退出市场,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三是进一步加大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监管涉及农药、肥料、农膜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从严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
三、强化行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备规范送检
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各县(市、区)工商局发现农资商品质量问题的,可对涉嫌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抽样送检。具体要求如下:一是省工商局、市工商局4月份组织抽检的54个批次化肥,各县(市、区)工商局不得重复抽样送检。二是及时报备。检查中发现涉嫌质量不合格商品,需要个案抽样送检的,应通过各县(市、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消保股)向南平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消保科)报备。三是规范抽样。涉嫌不合格的农资商品抽样送检应规范,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详见附件1)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要求抽取样品。四是规范送检。各县(市、区)工商局应将省工商局推荐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作为委托送检单位。
四、强化重点宣传报道,保障信息反馈到位
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网站等媒体,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典型案例要坚决予以曝光。要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消保股)应于7月20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情况、报表(详见附件4)及典型案例报送南平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消保科),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
南平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消保科)联系人:姜利军,电话8868365;市场科联系人:蔡国荣,电话8837791。
附件:1.省工商局、市工商局抽检化肥商品合格名单
2.省工商局、市工商局抽检化肥商品不合格名单
3.涉嫌不合格化肥商品检验报告及图片
4.南平市工商局化肥商品专项整治报表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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