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积极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县(市、区)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县(市、区)政府。
(三)增加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四)加强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五)健全市和县(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县(市、区)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
(七)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财税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贯彻执行中央、省的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执行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市级财政专户;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和执行会计委派制度,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困难县(市、区)财政指导监督。
(十二)牵头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印签、文电、机要、信息宣传、督办、档案、年鉴、保密、信访、电脑网络信息及机关财务、资产、环境卫生、保卫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网上审批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
(二)预算科(绩效管理科)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办理市级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市直部门综合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承担市对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负责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配合市审计局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及省审计厅对市本级财政决算审计的有关工作。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组织、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三)综合科(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科)
参与研究提出工资、津贴等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彩票财政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承办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管理政策;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汇总编制市直部门和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负责市本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指导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财政票据,负责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开展非税收入征缴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工作;管理财政学会工作。
(四)国库科
组织预算执行及统计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债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办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使用编制并办理入编手续工作人员的经费核拨、工资发放。
(五)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拟订市级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研究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六)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体广播、宣传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经济建设科
承担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地方铁路等国有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权益;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八)农业科
承担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九)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外经科
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外经贸、外事、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外经贸、外商投资和境外企业以及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拟订和执行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
(十一)企业科
承担工商经济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的财政政策;牵头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除经济建设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农业科、外经科、金融外债科分管企业外)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二)会计科(行政审核审批科)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规,拟订会计管理具体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代理记账管理;组织管理会计信息化工作。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工作。
(十三)金融外债科
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根据市政府规定,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政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市本级财政性投融资资金筹集、使用、归还、监督等具体事务;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
(十四)税政条法科
在省赋予我市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研究提出地方税税种的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参与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等事项;监督检查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财税方面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财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组织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局机关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的合法性审查。
(十五)监督检查科(南平市财政监督检查分局)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局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等;监督检查市级财政用于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受理检查违反财政政策、法规和制度的举报事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重点案件提出检查、处理意见;指导各县(市、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农村综合改革科(南平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牵头组织全市农村公益事业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村级“三项经费”、“一事一议”财政性资金管理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参与制定农村综合改革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测算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工作,牵头管理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
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相关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十八)会计委派科
拟定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制度的具体政策、办法;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委派工作;按规定组织市直单位的会计委派工作,负责对会计集中核算和委派人员的监督、考核和业务培训。
(十九)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南平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审批市级政府采购方式;承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核专控商品;负责组织查处控购方面的违规事项。
(二十)人事教育科(党委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南平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副处级)1名,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7名(含7名财务专员),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工勤编制另行规定。
五、派驻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派驻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2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市政府、省财政厅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局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适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发挥发展规划、计划、产业、财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2、建立全市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机制。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财政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