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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

1.事项名称商标印制
2.办理依据 
3.受理条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3)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定制度;
(4)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4.申请材料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防止违法印制商标的行为发生特定如下规定:
  一、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要求要求印制委托人提供下列有关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和授权被许可人负责制商标的授权书复印件等材料。
  二、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印制商标业务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严格核查下列内容:
  (一) 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
  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或者R标记:
  (二) 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
  条 的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或R标记;
  (三) 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
  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 对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裁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在商标样稿上加盖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骑缝章。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四、 承印未注册商标时,应当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所印制商标若发生商标侵权时,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在审核收齐以上证明文件后,交送给档案保管员造册存档,同时下达承接印制商标业务工作单位,并按要求在其承印的商标标识上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编号。  
5.受理机关工商局 
6.决定机关工商局 
7.办理程序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的,所管辖区工商所(分局)应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之后,再于受理。
三、初审:
   1、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勘察企业的住所和相关设备,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级工商局、分局复审,再报市局核发;
   2、应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按规定上报,县工商局、分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报市局。 
 

8.办理时限 
9.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0.收费情况 
11.表格下载 
12.办理状态查询 
13.结果公示 
1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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