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派出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转诊转院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就医机构,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同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现对我市统筹区外医保待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市外报销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南平市统筹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封顶线以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线和项目自付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或异地急诊抢救,一级医疗机构按76%的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在职72%(退休76%)的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按在职68%(退休72%)的比例支付;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一级医疗机构按62%的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在职58%(退休62%)的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按在职54%(退休58%)的比例支付。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在南平市统筹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同步调整,支付额封顶线为4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线和项目自付费用)分段补助: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或异地急诊抢救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10万(不含)至20万元(含)按76%的比例补助,20万元以上按78%的比例补助;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10万(不含)至20万元(含)按62%的比例补助,20万元以上按64%的比例补助。
个人自付(包括门诊慢特病)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含)的部分,按25%的比例补助。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市外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南平市统筹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封顶线以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线和项目自付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或异地急诊抢救的,省内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按55%的比例支付,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按45%的比例支付;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省内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按45%的比例支付,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按35%的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保持不变。
三、其他工作要求
本通知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运行情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反馈。请市医保中心按时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测试、年终结转等相关配套工作。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 南平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