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南医保规〔2024〕3号
市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派出局:
为贯彻落实稳待遇、可持续的原则,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在现标准上提高5个百分点。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为准。今后,同步更新“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
市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派出局:
为贯彻落实稳待遇、可持续的原则,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在现标准上提高5个百分点。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为准。今后,同步更新“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