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22〕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医保〔2023〕23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南平市按病种医保结算标准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对异地就医转诊报销比例下降不超过10%、未转诊报销比例下降不超过20%的要求,对我市城乡居民按病种(含C-DRG)医保结算标准作进一步调整。
三、主要内容
南平市范围内居民医保按病种结算标准,三级医院由55%调整为60%,二级医院由65%调整为70%;省属A类由30%调整为45%,省属B类由35%调整为50%,省内其他设区市三级医院由35%调整为45%,二级医院由40%调整为50%,一级医院由45%调整为50%。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局基金管理和待遇保障科,联系电话:0599-838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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