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医保结算标准的通知
医保结算标准的通知
南医保规〔2022〕1号
各县(市、区)派出局、南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22〕1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医保〔2022〕22号)精神,推动我市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精准补齐城乡居民保障短板,稳步提升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医保结算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国家谈判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按城镇职工医保现行标准进行医保结算。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1.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医用耗材的限额标准,按城镇职工医保现行限额标准进行医保结算。
2.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均以市级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作为普通病床床位费医保支付限额标准。
三、有关事项
1.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为准。
2.今后,同步更新省上的国家谈判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及限额标准。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